中国推进“缺陷产品召回”行政立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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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 陈菲 | 日期:2009-04-08 | 来源: 新华网

中国推进“缺陷产品召回”行政立法

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(送审稿)公开征求意见

国务院法制办8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《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(送审稿)》,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条例送审稿对社会关注的缺陷调查和确认,以及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等问题予以了明确规定。

条例送审稿共7章63条。主要包括总则、缺陷调查和确认、召回的实施、生产经营者义务、监督管理等几个方面的内容。其中还规定,生产者不主动召回缺陷产品,并向有关质检部门报告的,将可能面临最高50万元的罚款。

送审稿还指出,药品较其他一般产品而言,一旦存在缺陷,发生伤害的风险严重程度和频次都要高得多。对于一般产品适用的缺陷调查和确认以及召回实施的步骤、程序不适用于药品的监管。因此,对药品、军工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该条例。

国务院法制办在公开征求意见时表示,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5月26日前,通过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或者通过信函、电子邮件的方式与国务院法制办联系提出意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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